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为常务副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盟市、旗县(市、区)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听取盟市和重点行业部门典型事故案例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盟市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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